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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当证据吗

发布时间:2024-09-19 15:08人气:
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当证据吗

一、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当证据吗

在法律诉讼中,微信聊天记录可视为有效的证据材料,然而要想使其具备法律效力,需满足以下几点基本要求:

首先,需明确微信账号实际操作人员为当事人双方;

其次,确保获取该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具有合法性原则;

最后,提交给法庭的微信相关证据应保证其真实性、全面性,确保此类证据与其他关键证据存在显著关联性,进而构成一个有机结合且可靠的证据链条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<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>的决定》第十四条

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:

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、电子文件:

(一)网页、博客、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;

(二)手机短信、电子邮件、即时通信、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;

(三)用户注册信息、身份认证信息、电子交易记录、通信记录、登录日志等信息;

(四)文档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、数字证书、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;

(五)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、处理、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。

二、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

微信上的聊天记录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,由于电子数据存在不稳定、易篡改等特性,因此,微信聊天记录要成为具有效力的法律证据并不容易。

作为有效的证据,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

(1)真实性: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。

(2)合法性: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,不合法的会排除。

(3)关联性: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,不能被篡改,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十四条

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、电子文件:

(一)网页、博客、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;

(二)手机短信、电子邮件、即时通信、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;

(三)用户注册信息、身份认证信息、电子交易记录、通信记录、登录日志等信息;

(四)文档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、数字证书、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;

(五)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、处理、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十五条

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,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。

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,应当提供原件。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,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、识别的输出介质,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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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素养,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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